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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公司的进驻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字体:
物业公司的进驻应由业主大会决定
作者:郑家侠    文章来源:中国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0


  本月1日,曾被法院判定撤出明珠新村小区的金路物业公司,再度现身这个已持续近一月无“管家”的小区。此举在业委会和金路物业公司之间引发争议。(8月3日《珠江晚报》)

  金路物业公司竟然能得到大部分业主的赞同,说明其管理水平还是被民众认可的。但认可归认可,进驻归进驻。认可只说明符合进驻的条件,而符合进驻条件的并不只是金路物业公司一家,在物业市场化竞争经营的今天,凡具有条件进驻的物业公司都可以参与竞争,民众和业委会可以择优进驻。金路物业公司来个“先下手为强”,让半数以上的业主签字就认为可以合法进驻了,显然太主观武断、操之过急,也不符合法律规范。小区也得在政府的领导之下依法办事,半数业主同意了,并不代表履行了法律手续,我国法律是高度的民主集中制度,先民主后集中,经过组织表决同意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显然金路物业公司的进驻缺少法律依据和法律支持。

  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光仁表示,金路物业进驻程序不合法。他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委会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即可启动业主大会这一程序的是业委会而非业主;他还指,即使业委会的任期届满,在选聘出新的业委会前,业委会仍是合法存在的。法律是代表广大民众的意志,广大民众的意志并不能代替法律,这是一个基本的组织原则,物业公司的选择和进驻由业主大会或社区领导民主集中决定,由单位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物业公司才不至于为所欲为,法律才有依据进行法律保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业主擅自做主“同意进驻”,许多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法律的及时保障,万一“引狼入室”才找法律保护,不是很“迟到”么?

  物业进驻哪能要“孩子”不要“娘” 。各级领导才是民众的“贴心人”,法律才是民众的永久的保护神,物业公司也得在法律和各级领导的严密监管下服务于民,凭一时的感情用事,吃亏的只能是业主自己。业主要深刻反思,物业公司也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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