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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书通俗化让正义“明明白白”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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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通俗化让正义“明明白白” 鲁生
为了让各阶层的老百姓都能看懂法院判决书,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裁判文书通俗化专家研讨会,宣布该院正式成立法院判决书校核室,聘请8位各大出版社的高级校对,对该院制作的判决书文字和通俗程度进行把关,这也是积极落实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判决书通俗化要求的具体措施。如果说正当合理的司法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的话,那么,让法院裁判文书通俗化就是“看得懂的正义”。 长期以来,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裁判文书主要考虑适用法律的准确和用词专业,所以裁判文书制作时只注重叙述事实,不注重讲清法律道理,或者在表述法理中大量运用法言法语,缺乏恰当的说理过程,使大多数非法律人士的案件当事人看判决书如看“天书”。虽然深入分析起来,法院判决书的逻辑是严密的,推理过程也多是严谨的,但它只重视了形成判决结论过程中的“逻辑自足”,只重视了背后的推理过程,而忽视了法院法官与当事人乃至社会之间的说理过程,法官不能用裁判文书说服当事人,甚至一些法律人士如果不借助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都无法读懂。其结果是大量不服判决、纠诉缠讼、涉诉上访现象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为此,业内人士给法院判决一个雅号叫“不说理的判决”。 其实,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特别是法院判决书,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位法学学者曾指出,“司法判决往往会影响到其他许多人。因为法官说什么,法律也就常常变成什么。”它表明对于当事人来讲,法院的判决就是所争议案件的全部法律,他们对法律乃至对司法和整个法治的看法往往都是通过判决书来形成的。换句话说,当事人获得的法律正义、体会的司法公正以及感受到的权利义务,主要来自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特别是判决书。如此一来,判决书能否看得懂,胜诉方是否赢得明明白白,败诉方是否输得心服口服,都取决于判决书内容是否通俗化,它使用的语言和表述的方式是否符合“白话文”的要求,一般文化水平和理解力的当事人能否无障碍地看懂它、理解它,对止争息诉,对实现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让百姓获得“看得见的正义”的同时也获得“看得懂的正义”,是彻底消除矛盾和纠纷,实现司法和谐,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因为,判决书让百姓看得懂,不仅让百姓明白了胜与负的道理,是一场针对性极强的法制教育,而且也将法律与百姓的距离拉近,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样更能让他们心平气和,容易接受判决结果。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判决书在内的法院裁判文书毕竟是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公文,通俗化是必要的,但必须正确把握“度”,决不能将它混同于普通公文,更不能等同于其他民间文体。如果为通俗化而让判决书远离法律特色,将使司法变得不伦不类,最终消弱司法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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