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民商裁判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简论公民的身体权            【字体:
简论公民的身体权
作者:简论公民…    文章来源:中外民商裁判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29

    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我们常讲的躯体,它包括头颅、四肢、器官等等。移植的器官如果和人体的其他组织合为一体,也就成为人身体的一部分。假牙、假肢、人工心脏瓣膜等移植器官,如果成为人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应该属于身体,但如果常人就可以自由撤卸、安装,则不应属于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身体权,但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第37条第2款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和第147条两处均提及了“侵害他人身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中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身体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那么什么是身体权呢?身体权指的就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身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就是要保持身体的完全、完整。下面仅就身体权的特点、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及侵害公民身体权的法律后果等作一简要阐述。

    一、身体权的特征

    1、身体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身体。身体是构成一个自然人的全部生理组织的总称。即常说的人的肉体,它包含人天生的组织,亦包含因身体所需而植入体内,与人体成其不能分离的植入物或移植物,如移植的心脏、陶瓷的骨骼等。

    2、身体权是一种支配权,是公民对自己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如公民完全可以自己决定义务献血、死后捐献器官等。当然这种支配权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任何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身体权。

    3、身体权的保护可以延续至公民死亡后。公民死亡了,但身体的完整性不得被破坏。如果根据社会利益确需利用身体,则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302条就规定了盗窃尸体、侮辱尸体罪。故侵害尸体行为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害身体行为的表现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就是指侵害自然人身体的组织,器官,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的行为。身体的完整包括形式上和实质意义上的完全、完整。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身肉体、衣服在内的整个身体和附属物的完整。实质意义上的完整是指身体肉体组织的完整。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侵害身体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1、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的行为。《宪法》第37条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指的就是禁止无权搜查或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搜查身体必须按一定程序进行,如必须出示搜查证、工作证;搜查女性身体应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不依法进行则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如超市保安怀疑顾客偷窃,擅自搜身的行为,除了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外,其中重要的就是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

    2、在不影响健康权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如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因田坎上种的一棵柏树的归属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扯,结果王某受到轻微伤害。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笔者认为对公民的身体进行损伤、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有的行为可能不会给受害人带来痛楚,如人的头发、指甲、眉毛等受到破坏,虽没有对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要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心理上受到伤害,故也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3、对尸体的损害行为。公民的身体权与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生前存在,在死后依然存在。由于尸体与公民的人格、近亲属的人权、社会道德等有关,故法律对公民死亡后仍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法律明令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及其他损害尸体的行为。如有,则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侵害公民身体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害公民身体权的行为,一般承担与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同等的民事责任。即有财产损失的,赔偿财产损失;非财产损失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包括下面三个方面:

    1、如造成财产损失,则全面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损失。

    2、不能确定价值的身体损害,可比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虽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但未造成伤害后果,可是使公民心理上有创伤,则可按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其赔偿数额。又如非法拘禁公民,可以适当参照《国家赔偿法》确定的标准,即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完善了我国法律对身体权的保护,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十分棘手,故笔者认为可依照此解释,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行为所用的手段、侵害行为的场合、行为方式、侵权后果、侵权人所获利的情况、侵权人责任承担的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权衡确定。

                   
作者单位: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保障律师权利即维护公民权利
    公民个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
    简论商事审判独立之必要
    如何加强和完善我国公民隐私
    简论审判中的法律推理
    一份公民建议:导致乙肝歧视的
    简论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问
    试论公司的司法解散
    专家称反垄断立法时机成熟 须
    简论司法解释的违宪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