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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好保安捡卡私吞5万元
小杨是韶关市某保安公司的保安员,受公司指派在某银行韶关金洲支行执行保安任务。他工作认真负责,捡到顾客的款物当场交公,也不是一两次了,深得单位的信任。
“蒙”对密码起贪念
2007年11月29日,小杨上班时又捡到了一张信用卡。但这次他突然起了好奇心,想看自己能否猜对这张卡的密码。结果,小杨三两下就蒙出了密码,还当场取了100元的现金。
这时,下岗后瘫痪在床的老婆憔悴的脸,正在读书的儿子单薄的身子,都出现在小杨的脑海里。几经犹豫之后,小杨修改了信用卡的密码,并把卡装进了自己的口袋,不再跟任何人提起。
从那天起到12月3日,小杨先后14次从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现金22800元;12月1日,还将30000元转账到儿子的帐户上。至此。小杨从这张信用卡提款、转帐共5万多元。
一查录像就露馅
12月3日下午,失主郭先生到某银行韶关金洲支行取款时,才发现自己信用卡丢了,而存款已被人取走。大惊之下把事情告诉了银行工作人员,并向警方报案。
银行方面通过查阅相关的银行单据,和取款时的视频录像资料,查清了郭先生部分存款的去向,并怀疑小杨就是犯罪嫌疑人。当晚,小杨一进家门,就看到等候已久的保安公司同事。当同事提起失卡一事,小杨当即把自己捡卡、修改密码、取款转账的经过,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同事。随后,他带着儿子的存折,和同事一起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还赃款45400元。
判决
犯信用卡诈骗罪获刑3年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小杨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考虑到案发后,小杨能在受公安机关讯问之前,就向警方投案自首。且大部分赃款都已追缴并退还给受害人,依法可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小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说法
捡到银行卡取钱 均属信用卡诈骗
此前,类似的捡到别人信用卡取钱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但法院判决各有不同,有定盗窃罪,也有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去年在广州做生意的湖南人尹先生,就因用捡到的信用卡取了5000元,于今年4月被越秀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六个月的拘役。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呢?
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的肖雄辉律师指出,今年5月6日,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该司法解释已于今年5月7日起施行。
肖律师表示,该司法释的出台统一了认识,结束了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历史。因为不管你在哪里、以何种方式取钱,都是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的,因此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符合司法实践。
银行卡也是“信用卡”
同时,肖律师提醒,《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包含了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这是200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根据此项规定,《刑法》中的“信用卡”指的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有何区别?肖律师解释说,按照相关法律,盗窃1000元或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构成信用卡诈骗的金额则至少要达到5000元,同时在对于不同金额的刑罚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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