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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就为一棵树(2008.05.09)           ★★★ 【字体:
[今日说法]就为一棵树(2008.05.09)
作者:今日说法    文章来源:今日说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1

[今日说法]就为一棵树(200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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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东方

主持人:今天我们要讲的这个事发生在河北省的井陉县,这是太行山深处的一个地方而且也是国家级的贫困县,郭琛是这个县里边的一个普通的农民,他家里的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但是在过去的这20年时间里他却花了1万多块钱打了好几场官司,不为别的就为了一棵树。

这棵老槐树其实在20年前就被人砍了,这些嫩枝是从它的老根上新发出来的,要说老郭和这棵老槐树的关系我们还得回到半个多世纪前。别看这里现在是一片荒野,可原来这里是老郭的叔叔的家,老槐树就长在叔叔家的院子里。

老郭的叔叔一生未婚膝下无子,年老时无人照顾就搬到了老郭家,后来也是在老郭家里去世的。叔叔搬走之后窑洞里没了人气也就慢慢地坍塌了,门前的小院被开发成了耕地,而院里的那棵老槐树仍然枝繁叶茂、生机勃勃,成了这片荒野上唯一的记忆,可历史到了1988年一件痛心的事发生了。

老郭是无意中发现老槐树被人砍的,当时老槐树已经被锯成了一块块木板堆放在村旁, 老槐树的被砍对老郭来说不仅仅是切断了那段记忆,更重要的是他认为这棵老槐树是叔叔的自己是叔叔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叔叔去世之后,这棵树当然就是属于他的了,那么是谁把树给砍了呢?一打听是村委会。村委会说之所以要砍掉老槐树是准备拿去抵债,那村委会怎么去砍掉老郭家的树去抵债呢?

村委会说老槐树原来确实曾是老郭叔叔家的财产,可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国家推行人民公社制度,在公社里也实行“大锅饭”。根据自愿的原则村民可以将自家的土地、林木折合成一定的价钱交给集体,史称“作价归社”,就是说由村集体、或者是生产队。村委会以为这棵老槐树是上个世纪50年代就已经“作价归社”了,产权是村集体的所以就把它砍了,但老郭说这棵老槐树的情况有些特别,当时并没有“作价入社”不是村集体的。

老槐树有没有“作价归社”我们一时无法核实,但当年所有“作价归社”的林木村委会都有一个登记,结果村委会一查,上面还真就没有老槐树“作价归社”的记录。村委会承认这树砍错了说商量商量给老郭一个说法,可让老郭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商量竟然就是9年,一直到了1997年,村委会的领导都换了几茬了也没有给一个说法。因为这种事太多了,村里村前屋后、房前房后的事也多着呢,赔偿的也不多。

村里不重视老郭可重视,老槐树虽然不值几个钱可毕竟是自己家里的财,村里怎么能说砍就砍了还不给一个说法。为此,他打起了官司,1998年也就是老槐树被砍后的第10个年头,县市两级法院通过两审都认定这棵老槐树没有“作价归社”,应该是老郭家的私有财产,村委会砍树不对应当赔偿老郭2464块钱。事已至此,所有人都认为这事就该到此结束了,可没想到村委会这个时候却提出了一个新的说法。他们道出当时没有“作价”的原因,1956年的时候是这样讲的,村委会说当时林木“作价归社”是有约定的,树木如果太小不够成人一把握住的就不用“作价”直接归村集体所有了,当年老郭家的老槐树之所以没有“作价归社”就是因为它太小,大人一把就能握得住,为了证明这一点村里还找来了当年的两名村干部来作证。
这样一来事情就出现了变化,如果当年老槐树真是因为太小直接就归了集体,那么所有权就是村集体的,村委会砍掉老槐树没有错,法院判老郭胜诉可就有了问题。为此,村里向法院提出了申诉要求改判,面对形势的突变,老郭并不认可村委会的这个说法。因为他也找来了几个证人。上个世纪50年代 ,老郭家的这棵老槐树到底有多粗记者也曾经想要调查一下,可实在是没办法调查下去,按理来说在这个双方谁都说服不了谁的官司当中,谁赢谁输都不一定,可就这个时候老郭却不知为什么偏偏坚持认为当时法官肯定会办案不公拒绝出庭应诉,这样一来结果可想而知老郭败诉了。

主持人:这件事儿非常有意思,就因为一棵树,其实你说这个老郭吧,他要是真冲着这2000多块钱去的,我不相信,他可能就是在这件事上他想不通,也是个很较真的人,他这个不出庭和他败诉之间是不是有关系?

嘉宾:应该说没有必然的关系,我们法律规定如果说经依法传唤你不到庭的话法庭可以缺席判决,这是被告,如果是原告的话可以按撤诉处理,但是这个缺席判决呢并不是说就一定判你败诉,那要根据案情本身。那给你带来一个很不利在哪儿呢?就是法庭上你没有充分不能够表达你自己的意思,其实你是丧失了权利。
主持人:你失掉了一个说话的机会?

嘉宾:对,说话的机会就是程序上的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进行缺席判决,我想作为被告一方他的这个理由或者证据就得不到充分的陈述,应该说是不太有利的。

主持人:官司打赢了又输了这件事折腾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十几年了,那么就在2003年也就是老槐树被砍倒之后的第15个年头,老郭又找到了一个新的证据,这个官司还会有新的发展吗?
老郭的新证据就是这份“林木所有证”,在谈这份“林木所有证”之前,我们还得回到历史当中去,我们前面说了上个世纪50年代我们国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要求村民将土地 林木等私有财产“作价归社”归集体,可到了上个世纪80年代初,我们国家政策变了,允许村民拥有自家房前屋后的林木并给每家的林木都办了“林木所有证”。在老郭这张“林木所有证”上老槐树是赫然在列,这也就意味着老槐树在被砍之前它的所有权应该是老郭的,有了这白纸黑字的证据,老郭再次打起了官司,这次他是通过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抗诉,可没想到在法庭上村委会对老郭拿出的“林木所有证”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仔细观察这份“林木所有证”确实不是一次性写出来的,包括“老槐树”在内的这几栏字迹明显比上面的那几栏要深得多,村委会认为这是老郭弄虚作假自已添上去的,事情是不是这样呢?

老郭承认后面这几栏确实是后加的但不是他加的,也不是现在加的而是发证的,那会儿生产队长孙喜根给加的,生产队长也就是我们现在的自然村的村组长,可麻烦的是这证是1982年发的,离现在20多年了,当年的生产队长早已不在人世,这事现在谁能说清楚?

按照我国的《森林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对树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应该由人民政府处理,由人民政府处理以后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老郭和村委会虽然是因为砍树引起的纠纷,但实际上争的是树木的所有权,而老郭这张“林木所有证”存在瑕疵,法院无法判断,根据规定林木所有权纠纷管辖在政府,老郭应该先到当地的政府去弄清楚,老槐树的所有权然后再回到法院。因此,法院驳回了老郭的诉讼。
诉讼被驳回后老郭曾找过政府,可这事政府也为难,事情过了这么多年谁还能查得清楚?老槐对被砍那一年老郭才30出头,现在20年过去了,老郭都已经50多岁的人了,如今老院子没了,老槐树没了,能为老郭作证的人也没了,谁还能把事说清楚呢?

主持人:您看案件在这一段又有了新的发展,那么对于现在老郭又提出来的这个林木所有证的这个新的证据,您怎么看?

嘉宾:根据老郭的证据的话,认为当时的判决确实有问题,可以提起抗诉,但是这个案子特殊在哪儿呢?因为它是林木的所有权的争议,林木所有权的争议按照《森林法》的规定,是个人如果和单位之间发生纠纷的话,我们说他是个人和村委会,那应该是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先行进行行政处理,如果说老郭对乡政府行政处理的政府行为不服,那么在一个月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这个诉讼是什么诉讼呢?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所以这个案子其实从一开始就忽略了这个问题,把它当成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的纠纷来进行处理受理了这个案子。

主持人:换句话讲这棵槐树到底是谁的不是由法院来说了算,一开始先得由(乡)政府做一个判断这棵树到底是谁的。如果说你对这个政府的判断有异议的话,你再去通过行政诉讼到法院去打官司,所以这一次他们到了法院之后,法院说你们先回去搞清,先找到当地政府部门搞清楚这棵树到底是谁的,然后再到我们这儿来,可能有的不理解的观众认为,法院是不是在推事儿啊?说你不管把这又推回到政府,实际上这一次走的程序是对的?

嘉宾:对。

主持人:,那么从老郭和村委会之间的纠纷来讲,这20多年确实耗费了不少的人力物力,但是从老郭本人来讲,这棵树对他的意义可能只有他自己能够理解,目前这个任务落在了当地政府部门的头上,那么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确实地从老郭从村委会从各方的利益着想,能够对这棵树的所有权做出一个明确的认定,让这起几十年的纠纷最终有一个明确的了断。感谢您关注本期《今日说法》,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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