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民商裁判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因从事相同业务被除名 股东自认程序违法被驳            【字体:
因从事相同业务被除名 股东自认程序违法被驳
作者:王爱林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0

  近日,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诉被告通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作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通辽市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某原是通辽市某运输公司的挖掘机司机,2001年该公司改制,王某以20000元参股,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同时王某又在其他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同类的挖掘机工作,损害了大多数股东的利益。该公司依法定程序解除了王某的股东身份。王某认为通辽市某运输公司解除其股东身份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在该公司转制期间自愿参股,应严格执行本公司章程,依法维护公司利益。由于原告没有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其他公司又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同的工作,侵犯了公司的集体利益。被告按公司章程依法解除原告的股东身份,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公司决议无效,要求返还培训费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浅议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应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原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欠
    论法律工作者从事有偿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