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肇事逃逸案交强险理赔的法律分析 | ||||
| 作者:余香成 文章来源:余香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 ||||
|
肇事逃逸案交强险理赔的法律分析 余香成
然而,《条例》并未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纳入法定除外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宜对“肇事逃逸”作拒赔处理。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就丧葬费、全部或部分抢救费先行垫付,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立法旨意在于“使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将“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作为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理由在于:责任人因逃逸而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不到保障。但“事后查明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理赔程序处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逃逸分为驾车逃逸(即《条例》所指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和弃车逃逸,二者均构成商业三者险的除外责任;同时,二者却都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只是因驾车逃逸导致责任人无法确定时,《条例》规定由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但并不因此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因此,从《条例》第二十四条明显看出:在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的情形,肇事司机弃车逃逸的,只要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则该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予以理赔。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肇事司机是驾车逃逸或者弃车逃逸,只要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且能够确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则保险公司均不得以“肇事逃逸”作为拒赔的抗辩理由。即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除外责任,保险公司均应依法予以理赔。
作者单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