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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例禽流感疫苗案刑事判决书及法官点评         ★★★★★ 【字体:
第一例禽流感疫苗案刑事判决书及法官点评
作者:邢连珠    文章来源:邢连珠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教授和农业部指定的禽流感防制专家;研发及生产涉案产品所采用技术工艺是科学的;涉案产品是按GMP规范组织生产和检验的,经鉴定属于合格产品;用户对涉案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肯定性评价;涉案产品的实际销售量等。这些证明内容,证实生药厂主观上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故意和客观上未实施相应行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所示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不持异议,提出上述证据与公诉机关所示证据有一定重合,证据内容从不同方面印证证实了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合议庭对证据审核后认为,辩护人示证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故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合议庭予以确认。

经以上控、辩双方示证、质证和合议庭认证,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单位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以下简称生药厂)始建于1958年,1995年改制,以其经营性净资产入股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集团),成为金宇集团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27月,金宇集团在不改变生药厂企业性质的前提下,将生药厂改组为生物制药事业部,聘任王某某为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沈某某为生物制药事业部副部长(主持工作)、魏某某为技术总监。生药厂有兽用药品生产许可证,以生产经营畜用药品制造和生物制品制造为主,在改制前后至本案案发前的主打产品是牛羊疫苗和牲畜口蹄疫疫苗。20031月、20043月和20044月,生药厂灭活疫苗车间、冻干弱毒疫苗车间和禽用强毒灭活疫苗车间先后获得农业部GMP认证。GMP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通用准则,是制药企业进行质量管理的优良、必备制度。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生药厂获得GMP认证后,即具备了符合规范要求的研发牲畜疫苗和禽用疫苗的条件。20038月,农业部兽医局为生药厂下达了农牧药便函[2003]177号批文,同意生药厂研发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2)三联灭活疫苗。20044月,农业部兽医局下达了《关于公布已通过GMP检查验收的高致病禽流感疫苗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公布生药厂禽流感GMP车间通过验收并确定生药厂为禽流感疫苗的定点生产企业。

20037月,生药厂与河南农业大学(以下简称河南农大)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生药厂支付河南农大500万元,河南农大将其拥有的浓缩专利技术使用权和已获得新兽药证书的4个兽用新生物制品(均为多联禽用疫苗,即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传染性法氏囊病四联灭活疫苗;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三联油乳剂灭活疫苗;鸡新城疫血凝抑制试验抗原与阳性血清;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三联油乳剂灭活疫苗。)及1个已通过初审的兽用新生物制品,让与生药厂;生药厂负责申请农业部报批批准文号(以下简称批号),获得批号后,由河南农大向生药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生产工艺、规程及相关研究报告);合同中还载明,已取得新兽药证书的4个兽用新生物制品为浓缩联苗及诊断液,是我国首创的二类和三类新兽药,采用针对性好、免疫原性好、有中国地方特点的标准种毒和先进的浓缩工艺,技术指标已达到或超过国际先进水平。合同签订后,同年811日,经生药厂报批获得了上述4个兽用新生物制品的批号,双方即对合同进行了全面履行。同年813日,农业部兽医局为生药厂下达了农牧药便函[2003]177号,同意生药厂与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联合研制鸡新城疫-支气管炎-禽流感(H92)三联灭活疫苗。为加大禽用疫苗的研发力度,生药厂与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和王泽霖分别于同年9302004416,签订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为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双方合作研发禽用疫苗(包括单苗和联苗),由生药厂负责申报批号,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和王泽霖负责组织研究、试验并提供生产种毒、技术工艺和质检标准等。此后至本案案发前,生药厂与河南农大禽病研究所和王泽霖合作从事多种禽用疫苗的研发工作。其中,研发的H528亚型禽流感疫苗,于20042月获得了临时批号(临生药字[2004]000003);研发的涉案禽用疫苗鸡新城疫-禽流感(H92)二联灭活疫苗、鸡新城疫-支气管炎-禽流感(H92)三联灭活疫苗,分别于20047月和20056月经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审查批准进入复核实验;其他几种涉案禽用疫苗于本案案发前也相继进入审评阶段。生药厂通过王泽霖的技术指导,采用引进的浓缩专利技术研发的牛口蹄疫0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于2005年获得了生产批号,该产品经国际兽疫局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检验,符合国际标准。

王泽霖系河南农大牧医教授和农业部指定的禽流感防制专家,是涉案产品研发采用的浓缩专利技术发明人。浓缩专利技术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病毒浓缩装置,属于生产工艺的范畴。其在疫苗生产上的实用价值是,能将多种疫苗浓缩后,置于一个剂量单位内,仍保持各疫苗原有的功效不变,起到以一个剂量单位的用药防制多种疫病的作用。王泽霖将采用该技术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证书的4个兽用新生物制品让与生药厂后,生药厂于20038月获得了上述产品的生产批号,其中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传染性法氏囊病四联灭活疫苗,于同年12月获得了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壹等奖。兽药产品批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兽药生产企业研发兽药品获得生产批号须经三个阶段,即实验室阶段、中试生产阶段和审评阶段。其中,实验室阶段要按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动物实验;中试生产阶段要按生产工艺规程和确定的质量标准生产35个批次合格产品,用于临床动物试验和产品保护期与保存期实验,制定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完成申报材料;审评阶段主要是对中试产品进行复核实验,完成复核实验后,颁发新兽药证书和生产批号。2004年以前研发禽用疫苗进入中试阶段须农业部兽医局批准,如生药厂研发的鸡新城疫-支气管炎-禽流感(H92)三联灭活疫苗,就经过了农业部兽医局下达的农牧药便函[2003]177号批文的批准。2004年以后研发不动用强毒的禽用疫苗可不经批准直接进入审评阶段,如生药厂研发的鸡新城疫-支气管炎-减蛋综合症-禽流感(H92亚型)四联灭活疫苗,未经批准直接进入了申请注册新兽药证书的阶段。涉案产品除禽流感H92属于强毒疫苗(已经过批准)外,其他均为弱毒疫苗,可不经批准直接进入审评阶段。生药厂以采用浓缩专利技术研发多联禽用疫苗(或称复合禽用疫苗)产品为主,其中已获得生产批号的产品和涉案产品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执行的质量标准相同,都是在王泽霖技术指导和培训下,按GMP规范从事生产和检验的。

20047月,生药厂成立北京经营部。经营部以销售生药厂兽用生物制品(未取得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为经营范围,以单独运营的方式专门销售禽用疫苗,由被告人王某某兼任总经理,被告人张某某、马某某、尹某某为副总经理,聘任多名工作及销售人员,其中被告人徐某某为辽宁地区销售业务员。经营部成立前后,正值生药厂与河南农大合作研发禽用疫苗阶段。由于研发的涉案产品系多联禽用疫苗具有一针多防的防制功效,适应养禽业主的需求,于是经营部将涉案产品批量投放了市场。经营部根据市场调研,掌握了多联禽用疫苗具有良好销售效果的信息,遂将生产计划、具体数量等上报给生药厂,生药厂按照经营部的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期间,生药厂为使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尽快合法化,加大了报批文号的工作力度。200511月,辽宁省黑山地区发现了禽流感疫情,疑似生药厂销售的无批号禽用疫苗所致,公安侦查机关请求农业部兽医局协查。当月25日,农业部兽医局作出了农医药便函[2005]289号《关于内蒙古生物药品厂7种疫苗合法性认定的函》,申明:请求协查的疫苗为7种疫苗 ,其中,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三联灭活疫苗获得了批准文号,为合法产品;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2)三联灭活疫苗获得了农业部的临床试验批号即农牧药便函[2003]177号,可以在试验区域试用,但不得销售,一旦销售按假兽药处理;鸡新城疫-传染性支气管炎-禽流感(H92、H528)三联四价灭活疫苗、鸡新城疫-禽流感(H92)二联灭活疫苗、禽流感灭活疫苗(H92)、鸡新城疫-禽流感(H92、H528)二联三价灭活疫苗,禽流感二价灭活疫苗(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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