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关于定金识别的案例分析           ★★★ 【字体:
关于定金识别的案例分析
作者:王琰    文章来源:王琰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关于定金识别的案例分析 
 
王琰

    一、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签订加工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购买材料,余款在乙方交付货款后付清。合同还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期或按质交付货物,则甲方还有权请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通过汇款的形式向乙方支付了定金,但其在汇款单上将款项用途填写为“货款”。乙方在收取定金后,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货物。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评析
   
    首先是本案合同中“定金”的性质问题。甲方认为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视为定金;乙方则认为虽然合同中使用了定金的字眼,但其实质为预付款,在本案中不应适用定金罚则。笔者认为,我国担保法及合同法已赋予了定金独立的法律制度和功能,它是作为一种法律概念被使用的,所以在合同中出现定金的字眼时,应首先考虑作定金罚则适用。在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甲方支付的款项为定金,因此该笔款项应优先作定金理解,除非合同其他条款中有明确与定金罚则相背的内容,足以否定其定金性质。乙方对此提出的抗辩,认为双方虽然约定为定金,但随后又约定该定金是用于购买材料,而且甲方在汇款时也填写为“货款”,由此可说明甲方清楚知道支付的款项为预付款或货款,故本案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给付为定金合同的成立要件。故定金给付先于主契约债务的履行期,具有预先给付性。定金预先给付性,是定金担保功能存在的前提,如无定金的预先给付性,定金的担保功能即落空。定金预先给付使定金具有预付款性质,这种先行给付,具有预付款和协作的性质。由于定金是预先给付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预付款的作用,一方先向另一方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可以作为对方解决资金的迫切需要,并为对方履行合同创造一定条件。定金的给付发生定金所有权的转移,受定金人得占有、使用、收益、自由处分定金。虽然定金给付本身非以支付价金为目的,但一经给付,在事实上,具备预付款法律和经济上的效果。按照我国立法规定,履行债务以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此处“抵作”当解为“抵销”之意,既互负对待给付的对销,于此,定金提前履行债务的功能一览无遗。本案中由于双方之间为加工合同关系,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也是向其提供购买材料的资金,从而确保加工合同的履行。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用于购买材料与定金所具有预付款的性质并不相违背而是相契合。至于甲方在汇款单中将定金填写为“货款”,这只是一种记载方式,并不是向乙方作出的改变定金性质的意思表示,其填写行为并不能否定双方在合同中关于定金的约定。据此,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还是应将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定金”认定为定金。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租房者交了定金却没租到房 一
    交了定金却未能购成房 过错难
    卖房人收了定金又反悔拒不过
    承建方主体无资质 合同被判无
    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部分 
    专家解读:买房定金小陷阱骗
    从一起买卖合同案件看定金罚
    购房定金纠纷案
    支付定金后拒签合同 收受方有
    浅谈定金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