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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收回地下一层管理权 56位业主状告开发商和物业 | ||||
| 作者:刘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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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因认为居民楼地下一层的业主公摊面积和共同共有面积被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违法出租,朝阳区北苑路5号黄金苑小区3号楼的56名业主将开发商北京高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及小区物业北京黄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据物权法收回业主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4月7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公开开庭。 上午9点半,黄金苑小区3号楼的近30名业主佩戴着统一的黄色胸牌陆续进入法庭。随后两名业主代表和一名代理律师坐到了原告席上。 56名业主向法院起诉称,黄金苑小区3号楼地下一层系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和共同共有面积,在使用功能上属设备层、自行车存放处及物业办公用房区域。自2004年1月起,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经全楼业主同意,擅自将地下一层分隔成40余间小房屋出租,并将地下一层的设备层部分所分布的电气电表以及燃气、水管、消防等管线用装修物包裹起来。 业主们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的规定,判令二被告停止对地下一层的出租行为,并恢复原状,同时返还出租经营收益15万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的代理人表示,地下一层并不属于业主的共有共用面积,而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管理。所以,业主起诉的前提是不存在的。随后该代理人又表示:“即便属于共有共用面积,按照相关合同内容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物业公司有权对共有面积进行管理,并取得收益。其目的是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弥补亏损。” “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地下一层是否属于业主的分摊面积。现在我们有证据证明,业主分摊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 另一被告高德公司的代理人称。随后物业公司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分摊原则表示:“业主在地下一层分摊的部分只限于电梯井、配电室、电梯、走廊、值班室等,这些面积都加起来只有125平方米,而整个地下室的面积有527平方米。”物业公司表示,他们出租的只是除去业主分摊面积以外的部分。 对于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说法,业主们表示不能认可。因原、被告双方对于物业出租的面积、以及管线包裹的情况存在争议,法官表示待法庭去现场勘查后,择期开庭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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