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宠物狗咬伤他人 主人疏于管理要赔偿            【字体:
宠物狗咬伤他人 主人疏于管理要赔偿
作者:李献民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4

    中国法院网讯   青年周珂带着自己饲养的宠物狗上街购买东西,因疏于管理,宠物狗将人咬伤。4月1日,周珂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张辉经济损失5920.5元。

  被告周珂家住河南省夏邑县城一环路中段,有饲养宠物的嗜好,数月前在外地购买了一只宠物狗带回家中喂养,在其精心的饲养下,该狗长的又肥又壮。2008年1月8日上午,周珂带着该狗上街购买东西,由于自己光顾者采购东西,疏忽了对宠物狗的管理,不料该狗将行人张辉的腿咬伤,流血不止。后被他人送往河南省夏邑县中心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药费3169.5元、交通费366元。原告张辉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多发软组织损伤、右腿皮裂伤。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张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周珂赔偿医药、护理、误工、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动物有管理职责,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周珂因疏于看管宠物狗,给原告造成了伤害。庭审中被告周珂并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伤系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对原告张辉因狗咬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宠物医院野蛮治疗致狗终身残
    宠物狗葬身车轮下 主人对薄公
    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 狗主人将
    孕妇被狗咬伤后堕胎 狗主人被
    英国斗牛犬美容时死亡 宠物医
    北京有望出台宠物管理办法 虐
    名犬沐浴走失 宠物店赔偿寻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