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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变形记           ★★★ 【字体:
新车变形记
作者:今日说法    文章来源:今日说法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8

新车变形记(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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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

嘉宾: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  何山

简介:北京的张莉夫妇购买了一辆雪佛兰景程汽车,可是开了3个月却发现,他们买的不是新车,这辆车曾经有过维修记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主持人:现在中国的汽车是越来越多,有一个数据说预测到2010年中国汽车的保有量将达到1466万辆,是世界上第四大汽车生产国,在汽车消费的过程当中消费者和经销商之间出现的问题现在也是越来越多,我们来看一下前不久发生在北京的这样一起案例。

2007年2月28日,北京的张莉夫妇经过精挑细选在一家车行买了一辆银色雪佛兰景程汽车。他们之所以选择这家叫合力华通的车行,一个是因为这个车行离自己住的地方很近还有就是因为这是一家4S店。所谓4S店是指汽车专卖店,这样的专卖店会向购车人提供销售、维修、配件供应和信息反馈4个方面的细致服务。经过讨价还价,开价15万多的车张莉夫妇13.8万元就买下了,而买车的时候讨价还价也是很正常的,买到了自己心爱的车子张莉夫妇很是高兴,可车进了家门这麻烦也跟着来了。

一日,张莉去洗车,洗车工告诉她车子的钣金有可疑的痕迹,张莉没有往心里去,她觉得4S店卖车不可能有这种现象发生,如果说车子有钣金喷漆的痕迹也就意味着车子被撞过,可自己买的是新车怎么会有修理的痕迹呢?张莉夫妇一开始怎么也不相信洗车工说的话,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儿让他们不得不划个问号。

2007年5月13日买车后3个月,张莉夫妇为爱车做首次保养,这次保养他们意外发现自己的车有过维修记录,维修部门的电脑中显示出一长串的维修事故,加起来有6项,细心的他们用DV机将车行电脑中的维修记录拍了下来。记录上显示这辆车原先的车主叫陈欠平维修日期是2007年1月17日,而张莉夫妇是2月28日买的车也就是说在他们买车前1个月这辆车曾被维修过,张莉夫妇顿时觉得自己上了当,他们马上找到车行理论。车行的刘经理解释说这辆车确实是新车,只不过在从厂家运到车行的路上发生了剐蹭,于是车行自己更换了发生剐蹭部位的配件进行了重新喷漆等维修,而张莉夫妇拍摄到的车主陈欠平只是当时他们车行报请维修的员工而已,这样的解释张莉夫妇当然不满意,接下来他们发现自己的车子问题越来越多。

车子的饰条、突出的胶条、喷漆的痕迹,面对张莉夫妇的指责,车行经理辩解称自己没有欺骗消费者,因为在卖车的时候他们就已经告诉张莉夫妇这辆车子有问题,不仅仅是卖的时候就告知了应该是谈的时候就告知了。车行说对于车子有问题公司的人都知道,这些人中包括销售顾问。这里提到的销售顾问是当时卖车给张莉夫妇的车行员工,那么他当时有没有将车子维修过的情况告诉张莉夫妇呢?记者曾试图寻找这个销售顾问但是没有找到,而张莉夫妇坚持说销售顾问根本没有向他们提过车子有问题,他们提供了一段和销售顾问的电话录音,(销售顾问)白帆称不清楚、不知道。而车行经理坚持说他们不仅跟张莉夫妇说过这辆车有问题而且在交车检验单上也有备注上面还有车主张莉的认可签名。

交车检验单是有一个文本式的表格是厂家提供的,对大灯、机油情况、五油三水还有它(车)的所有的状态进行一个认可,然后进行正常和非正常打钩认可,让客户签字确认。(张莉)这张单子是有一个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上注明的是车辆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应该是这样,刘经理提到的交车检验单是车行在交车给顾客时所填写的车辆情况说明,对于车辆的状态顾客要签字确认。刘经理告诉记者正因为张莉夫妇买的车有问题,所以在检验单的备注栏上有文字说明,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的字样。

这和没有问题的车子的检验单是不同的,这是这次涉及的案子的交车检验单,这是一个正规的交车检验单,这两份交车检验单的惟一区别张莉夫妇承认签名是自己签的而他们说后面的备注是车行后来加上去的。对于张莉夫妇质疑备注是车行后加上去的以及交车检验单只有一份的问题,车行是这样解释的,(张莉)提到的是车行后加上去的,他们确实没有依据可以考证。记者问道为什么这么重要的一个东西只有一张不是一式两份呢?刘经理回答,它交车检验表只是一个备案,当时车辆交接的一个现实情况,它一个状态应该客户留存它是没有任何效应的。刘经理说不仅卖车之前他们跟张莉夫妇说过车有问题而且卖车时还给了他们1万多块钱的优惠,一辆15.19万元的景程车而他们只花了13.8万元,这么大幅度的优惠,张莉夫妇应该想到车子有问题。对此,张莉说作为一个正常的消费者,买车的事后,车行每辆车都有优惠,这能不能证明车子都出过事故?

张莉夫妇认为车行欺骗了他们拿修理过的车当新车卖给他们,而车行则表示他们已经告知张莉夫妇车辆有问题而且他们认可,所以自己没责任,就这样双方各执己见、僵持不下,2007年7月,张莉夫妇将车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车行进行双倍赔偿。

主持人:从目前针对汽车的投诉来看像这种问题还真不少,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于当时到底有没有明确的表示这辆车是有问题的车。

嘉宾:现在销售商他自己拿了一个单方自己的一个单子,这个不是双方都有的,而且像这种的格式条款它不是单独写的一份单子,你比如像这样重要的问题,说我卖的就是一个事故车,像这样的个问题比如说它单独有一个单子,像特别的一个要一个说明,它的签字,它有一份也可以。

主持人:它这个证明能力效力也能高一点。

嘉宾:对,现在它是一个格式合同有很多空格。

主持人:它是在一个验收单的下边的备注部分,有那么一句。

嘉宾:这备注部分如果不是双份的就很容易事后它再补填,靠这个(证据)是不行的。

主持人:另外一方面销售商还有这样一个理由就是说你买的这个车价格,比原车的价格便宜很多。

嘉宾:这个价格是不是便宜了很多,如果是一个事故车,如果是一个二手车或者是一个有问题的车,根据它这个情况来判定。

嘉宾:它如果是这种车都应当按照二手车的市场上的价格来卖而不是一个打折优惠的个价格,现在它来讲呢应当是一个促销的价格绝不是一个事故车的价格。

主持人:那么现在这件事情已经到了法院,法院在一审当中会怎么来判断这个事儿呢?

我们来看记者发回的后续报道。

2007年10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莉夫妇的诉讼请求,要求车行除了退还车款以及购置税等费用外还要加倍赔偿车款13.8万元,而车行不服提出了上诉。今年3月13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双方的代理律师首先就本案的重要证据交车检验单的证明效力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车行的代理律师认为消费者张莉在车行出具的交车检验单上签字确认,说明她认可买走的车辆有问题,车行履行了告知义务的直接证据;而张莉夫妇的代理律师对此立刻进行了反驳,这样的一份验收单由(车行)保管,不能够排除两方在发生纠纷之后,(车行)对于原交车检验单进行修改。除了对这份证据的真伪进行激烈的对质外,双方还就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品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原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要对消费者加倍赔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退一赔一。但是车行的代理律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居民的生活消费品不包括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品,从法律角度来看,汽车属于奢侈品而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生活用品。对于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张莉夫妇的代理律师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张莉)购买汽车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生活需要,可以证明(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活消费的范畴。

不仅对于汽车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品双方有争议,对于赔偿数额双方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双方的赔偿范围应当仅限于实际损失部分,如果汽车经销商即使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对交易本身并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简单地套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一,汽车经销商就可能承担与过错不相适应的过度责任,导致营销商无法经营,甚至倒闭。

主持人:现在双方在法庭上又产生了激烈的辩论,这当中有一点很有意思就是这个经销商就是上诉人,他认为你这条双倍赔偿指的是普通的生活消费品这当中不包括汽车,他们认为汽车是属于奢侈消费品,目前还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保护的范围您怎么看这个?

嘉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说得非常清楚,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为生活需要这个范围是很大的,它都包括在内,不仅是萝卜白菜而且包括汽车、住房。

为家庭用的汽车它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你要是欺诈消费者你就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主持人:这个法律后果就是假一赔二。这起案件在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之后法官最后又会如何判决?我们接着看记者发回的后续报道。

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出退车还款并加倍赔偿的判决并无不妥,对于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认定本案中的汽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生活消费品,适用退回车款、加倍赔偿、维持了一审判决。对此法官是这样的解释的,双方争议存在谈到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存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适用的也是指生活消费品,但是生活消费品的界定不以价格高低的来界定,它是相对于生产消费而言的。在北京而言,汽车的保有量已达到300多万,汽车的消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家车已经相当普遍,所以说我们认为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也适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主持人:从这个案件的背后您认为无论是给消费者也好还是给经销商也好,提供一些什么样的启示?

嘉宾:一个商品产生瑕疵这个司空见惯,不是不能卖,只是说你卖的时候你一定要告知消费者,诚信经营,这样使自己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双方和谐。

主持人:所以这个案例确实应该给商家提个醒。感谢您关注本期《今日说法》, 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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