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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艳照门事件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黄以进 石…    文章来源: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3

从艳照门事件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黄以进 石 斌

    2008年1月下旬,疑似陈冠希与多位女明星的艳照出现在网络,并呈疯狂扩散之态势。2月4日,陈冠希拍短片向艳照受害人道歉。2月21日,陈冠希宣读声明,承认网络上流传的床上裸露照片多出自他手。这成为2008年初影响甚广的网络事件,艺人、警方、网友、传媒等纷纷上阵,并有继续升级的危险,被称之为“艳照门”。

    “艳照门”事件发展至今,依旧没有停止的迹象。


    从艳照门事件可以看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不够完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有些滞后。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法律是保护我们公民的隐私权的。


    隐私权,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没有隐私权。②隐私权的客体是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③隐私权的保护,受公共利益、群体利益的限制。世界上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任何形式的任性与恣意均应受到相当的权力制衡和权利制约。此种行为是为整个社会的健康存在,隐私权也当然不能例外。④隐私权范围大小因人而异,且不断变化。如对于某公众人物而言,因其代表着公共的道德良心,从而导致其拥有的隐私权范围远远少于社会一般人,但如其恢复为社会一般人,其隐私权范围又会相对增大。⑤隐私权具有真实性与秘密性。只有真实且秘密的私人态势和私人空间才可能受到法律保护。⑥隐私权内容之主观性,即对于权利人之主观性。如某人可能认为其某不堪回首的往事为隐私,尽管对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来说是众所周知的,法律仍应认定其为隐私。⑦隐私权具有波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还可能波及其子女和配偶等亲属。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将陈冠希和受害女星们所拍下的性爱照片在网络上传递流传,就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那如何保护我们的隐私权呢?现有立法包括刑法、行政法均有隐私权的内容,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使隐私权的保护受到削弱,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进行保护,这些权利对于保证自然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在我国日益开放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以,把隐私权作为一独立的人格权在立法上的明确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尽快采用直接保护方式,在立法尚未对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之前,可以借鉴他国的作法,由间接保护方式逐步转入直接保护方式。


    再次,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目前,我国宪法和许多其他法规都有零散保护隐私权的内容,但是,要系统地对隐私权加以保护,不是它们所能胜任的,而且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只有通过立法,才能达到健全我国隐私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


    如果我们制定出系统的切合实际又具有操作性的隐私权保护法,手机骚扰短信、色情、暴力及类似于“艳照门”的事件等现象也不像现在那么泛滥了。


    “艳照门”的事件发展态势和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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