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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举行立法听证 谋求交通事故“同命同价” | ||||
| 作者:张建忠律… 文章来源:内蒙古律师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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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举行立法听证 谋求交通事故“同命同价” 发表于:2006-6-23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西频道6月21日电(记者周华)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举行《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交安条例》)立法听证会,其中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同命同价”的规定引来听证代表激烈争论。 《交安条例》第五十二条[人身损害赔偿特例](方案一)规定在城镇生活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住所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方案二)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均按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交安条例》起草部门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交警总队副总队长李力平说,两种方案的内容不尽相同,但是根本立法目的都是为解决农村居民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后得到损害赔偿少的问题,尽量减少所谓“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发生。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设定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方面,区分赔偿权利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并按相应的标准分别计算。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单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据统计,去年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69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305.2,二者分别乘以20年得到的数字为17.38万元和4.6万元,相差12.78万元。 听证代表王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城镇居民还农村居民,他们的生命是同样宝贵的,在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时,应享受同等的赔偿待遇。 听证代表宋仕银称,无论是从尊重个体的生命,还是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讲,“同命同价”都不应该具有先期设定的附加条件。“同命不同价”是依据城乡二元管理模式所导出的荒唐逻辑。对于农村居民身份的确定,是以户籍登记为准。但随着进城务工农业人口的增加及从业范围的扩大,很多农村居民已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在诉讼实践中,往往存在城镇务工多年的农民无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问题。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的原则,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交通事故赔偿。 律师界代表滕华认为,条例的初衷很好,但它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宜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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