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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下月施行            【字体:
《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下月施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30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四川省成都市日前正式出台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率先在全国明确禁止了10项滥收费,其中备受关注的进场费、店庆费、合同续签费、装修费、条码费等被一律叫停。据了解,出台该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建立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以免零供双方抬高交易成本,最终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今年年初,受成都市政府指派,成都工商局开始起草《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实施办法》,旨在缓解“零供矛盾”。过去,零售商依仗其销售终端的优势地位,强迫广大中小供应商接受不公平格式合同,收取名目繁多、数额不菲的各种费用,或变相索要商业贿赂,这不仅使供应商不堪重负,也间接威胁着消费者利益。

  据介绍,该办法首次明令禁止了10项供应商强烈反对的收费项目。其中包括,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进场费、合同续签费、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商场改造或装修费、店庆费、新品上市费、仓储费、网络维护费、货架费、变相服务费等。

  办法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零售商不得以下列情形为由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供应商的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零售商提出的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由。

  针对商场向供应商收取的“促销服务费”,办法特别规定,商场或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时,应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期限;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及内容。未提供促销服务的,供应商有权拒交。

  办法还规定,供应商有权查询零售商尚未付款商品的销售情况。为防范霸王合同,成都市还推荐双方使用工商部门制定的示范交易合同文本,对于自制合同与示范合同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对不进行备案的零售商,工商部门可向社会进行公示,由公众评价该商场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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