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
|
||||
| 原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交易欠下债务 法院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0 | ||||
|
福州市一食品公司的股东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后,原股东许某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欠下债务,债权人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债务。日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许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许某曾是福州一食品公司参与经营的股东之一。2000年11月,食品公司股东会成员发生变更,许某不再任公司股东并退出经营活动,公司修改了股东名册,并向登记机关作了股东变更登记。 2004年2月至10月期间,许某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先后13次向林某购买制作饮料的香精材料,交货地点均在食品公司,并由许某验收后在发货单上签字,货款总额为6.8万元。经多次催讨,许某拒不偿还债务。2006年7月,林某将许某和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在不担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经营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并且不能证明其交易行为曾获得公司授权,属于无权代理,行为法律后果应该由个人承担。食品公司已经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股东变更的相关手续,对公司原股东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许某向林某偿还货款6.8万元。 |
||||
|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订房意向书能否认定为购房合 对一起股东资格继承纠纷案的 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审理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认定 股东能否退股以及退股协议的 “知识产权纠纷”成为一级案 股东能否诉请法院指定第三人 执行董事不辞而别 股东索要损 女老板久居海外不事经营 股东 房东以异性同居为由欲与夫妻 |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