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法学论文库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董事长向公司追债125万 属债权转让有效获法院支持            【字体:
董事长向公司追债125万 属债权转让有效获法院支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2-22

    董事长替公司还债125万,受让债权后却不被公司认可,为此告上法庭。2月1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上海某药业公司偿付原告借款125万元。

   上海某药业公司先后四次向案外人沈先生借款共计125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生即原告个人向沈先生归还了该款,沈先生于2005年12月28日确认125万元债权转让给周先生。公司随后也出具《承诺书》,对向沈先生借款进行了确认。

   原告周先生诉称,自己作为个人向沈先生归还了借款,沈先生并将该债权转让给他。因此,要求公司归还转让借款125万元。被告辩称,被告不清楚自己是否向沈先生借款。对于《承诺书》盖有公司公章,并有周先生等公司董事会成员签名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向沈先生借款125万元的《借款合同》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财务部印章,被告的《承诺书》也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被告公章,因此,法院足以确认沈先生对被告享有的125万元债权真实、合法。现沈先生已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转让通知到了被告法定代表人,故该债权转让有效,原告据此享有对被告125万元的债权。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执行董事不辞而别 股东索要损
    公章保管引发争夺战 董事长要
    董事长网上受攻击 状告百度立
    关于设定董事离任义务的思考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关于设定董事离任义务的思考
    董事会召集违反程序 法院可撤
    沈阳凤祥集团董事长孙凤祥涉
    公司董事带走客户、另立公司
    董事长借款给公司 为债权对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