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收费停车场内丢失代管车辆被判赔偿11万            【字体:
收费停车场内丢失代管车辆被判赔偿11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8

    中国法院网讯   张先生驾驶帕杰罗越野车去某饭店就餐,饭店对面的收费停车场在向张先生收取停车费后却弄丢了代管的车辆。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管理公司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停车管理公司向赔偿损失费11万元。

    2005年2月,张先生驾驶一辆03年购买的帕杰罗越野车前往朝阳区一家饭店用餐。在交纳了4元钱停车管理费后,张先生将车停在了饭店对面的停车场里。过了一个多小时,用餐完毕的张先生从饭店出来准备驾车离开,却发现自己的帕杰罗已经不翼而飞了,张先生立即拨打了110并联系保险公司。

    由于此前购买了保险合同,张先生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了34万元的赔偿,但是当时买这辆车的时候花了50多万元,剩下的钱谁来陪?为此,张先生将该停车场的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停车管理公司赔偿剩余的损失。

    可是停车管理公司不同意赔偿,他们的理由是,停车场虽然收取了停车费4元钱,但是张先生并未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场管理人员,车辆始终在张先生的控制之下,所以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不应赔偿。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停车管理公司在向张先生收取了停车费并出具了盖有其财务公章的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后,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把车辆钥匙、行车证交给停车管理公司不影响该保管合同的成立。因公司保管不善,造成张先生车辆丢失,公司应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做出的赔付不及张先生的损失,剩下的部分应由停车管理公司赔偿。据此,一中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小区停车屡屡被毁 业主状告物
    收费停车场内汽车被盗 有偿保
    中介租赁服务收费有何规定?
    浅议“胜诉收费”
    路边临时停丢车自负 3元停车
    官司败诉引发律师费纠纷 旅途
    重庆出台KTV版权费收费标准 
    村委会拦绳收费致人伤残被判
    遗产诉讼中 儿称为母守灵应每
    停车场管理无瑕疵 失主索赔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