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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校未按简章施教 学生告其违约胜诉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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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月10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学生状告职校教育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这起泰州市首例教育合同纠纷案经过半年多的诉讼博弈终于尘埃落定。 2002年5月,姜堰市某职校到戴某所在的初级中学散发招生简章,该简章载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制为3年;主要课程有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网络基础、微机安装与调试、网络操作基础、企业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应用等6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发放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习期间参加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发放技术等级证书。 戴某阅读招生简章后,到该校报名,并被录取为2002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的学生。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职校收取戴某学费3600元(每学期学费900元),职校授文化课、选修课10门,按简章授专业课4门,尚有2门专业课未教。 2004年5月之后,职校以企业实习代替其组织的学生技能培训,但须通过企业面试,戴某几经面试均未通过,只好自己找单位进行技能培训。后戴某要求职校发放毕业证书,职校则要戴某缴纳实习期间的学费900元,戴某不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职校未按简章施教的行为违约,判令职校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校与戴某之间形成的教与学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订立的教育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职校未按招生简章的承诺施教,已构成违约,遂判决职校返还戴某学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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