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今日说法 | 合同范本 | 工商档案 | 聘请顾问 | 文章中心 | 友情连接 | 最新案例999 | 收费标准 | 

专题栏目:民商总论 房地产专题 常用数据  知识产权  民事案例 公司证券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劳动医疗 律师实务 法律英语 网络与法 以案说法 综合栏目 法律法规 物权法 今日说法 法官专题

合同范本:|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建筑|知识|招投标|运输|技术|证券|赠与|经营|劳动|企业|保险|委托|涉外|其它|文书|

  您现在的位置: 内蒙古律师网 >> 文章中心 >> 热门案例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停车场管理无瑕疵 失主索赔败诉            【字体:
停车场管理无瑕疵 失主索赔败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8

    中国法院网讯   单某的电动自行车丢失后,认为停车场保管制度有瑕疵而诉求赔偿。1月5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单某要求被告上海周浦停车场赔偿购车款26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单某是南汇区周浦镇一新村居民。2004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一辆菲利普电动自行车,并自去年1月起与被告建立了保管关系,租赁由被告管理的原告居住新村内的非机动车停放库一车位。今年4月14日,原告与停放库的管理人员交涉,认为其停放在停放库内的电动自行车被窃。后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原告诉至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原告诉称,今年4月14日上午前去取车时,发现所停放的车辆不见了,遂与管理人员交涉,但未果。因被告在寄存车辆的管理制度中存在瑕疵,故要求被告赔偿其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经济损失2600元。

    被告辩称,非机动车停放库24小时有人管理,车辆进库时由管理人员交给车主号牌,车辆出库时由车主将号牌交还管理人员,现原告的停车号牌在被告处,证明原告的电动自行车未进停放库,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车辆已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且双方在庭审中均陈述,车主在停放车辆时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号牌,而在领取车辆时则交还号牌,故号牌系双方约定的保管凭证。现原告的号牌仍在被告处,更不能证明原告已将车辆交付保管的事实。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告位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小区停车屡屡被毁 业主状告物
    收费停车场内汽车被盗 有偿保
    路边临时停丢车自负 3元停车
    开发商违规将公共用地改为洗
    收费停车场内丢失代管车辆被
    晨练老人被绊倒猝死 法院判决
    消费者为1元钱停车费状告物业
    游乐场变停车场 开发商赔偿1
    上海:小区地面停车费收益归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