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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状混乱花样多 商标法第3次修订大改还是小修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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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制日报12月9日刊载了《商标法修订调研已启动》一文,全国人大财经委也已建议将修订商标法列入立法规划。商标法是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法律,记者对此进行了独家采访,以期深入地展现这一法律修订的台前幕后。 现状非常混乱 继“中央一套”、“中央二套”、“中央抬”被抢注为商标后,日前,“新闻联播”的谐音“馨吻脸脖”又被抢注成化妆品商标。商标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商标申请量以年增十几万的速度递增,但“现状太混乱”。 新型商标叠出 10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今年下半年新认定的106件驰名商标,其中“清华大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据了解,这是高校中的第一个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之中。 记者从修法小组负责人处看到一份商标法修改意见征求会的时间安排表,从今年5月26日到9月27日的4个月里,修法小组已召集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法律部、外国有代表性的企业、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人、国内有代表性的企业、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局开了七个座谈、讨论会。与会者特别是涉外人士对我国在修法初期就能如此公开、透明地征求意见并进行讨论,给予了高度评价。 据了解,此次修法主要围绕6个原则进行。一是缩短申请注册周期,二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四是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五是与国际商标法条约衔接,六是适应当前和未来若干年经济发展。 历史与现实、今天与未来、国际通常规则与中国特色、规范与方便等等的契合点在哪里?问题重重叠叠,焦点大小难分,几乎点点滴滴都关乎国计民生,关乎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生存和发展。在此,记者仅摘取几个要点以飨读者。 政府还继续充当“保姆”吗? 关于取消还是保留“相对理由审查”制度的争论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的是“相对理由审查”制度,就是不仅仅对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条款进行“绝对审查”,同时必须对申请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申请和注册商标存在权利冲突进行审查。而国外多实行“绝对审查”,就是只审查申请商标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条款。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连续以10万件的速度猛增,今年的申请量将达到70万件。由商标局有限的审查人员对70万之巨的申请进行在先权利的审查,无疑使商标局难逃商标申请注册周期过长的诟病。 漫长的商标申请周期不仅无法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甚至成为发展的一大障碍。“统计显示,一个企业的平均寿命是2.5年,可是申请到一个商标要3年,如有异议,就得5年、8年甚至10年。”上海市工商局商标处长邢东生9月27日在苏州的修法讨论会上说,社会各界早已怨声载道,变革的呼吁极其强烈。 其实,若干年来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没有停止过解决周期长的思考和探索。早有一种意见认为,商标权是民事权利,属于私权。修法应该依据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完善商标确权审查制。现行商标法实行相对理由审查,实际上是让政府代替在先商标权人保护权利,充当在先权利人的“保姆”,这种制度设计原本就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因而应明确公权与私权的差别,恢复商标权私权的本来面目,取消对在先权利的相对审查,只进行法律禁止性条款的审查,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审查工作量,缩短申请到注册的周期,使应该获得注册的申请尽快获得注册,及时维护申请人的权利。 浙江工商局商标处副处长朱理国等一些地方工商局的代表明确表示赞成取消相对审查,认为这次修法应做出大动作,修修补补解决不了大问题。 但是,反对意见似乎更多。 5月26日,在工商总局的815会议室里,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的代表们就明确表示应保留相对审查,这样可减少商标权人的后续程序运作,及时保护其利益。 专家、代理机构也不同意以取消实质审查来加快审查速度,认为是把问题顺延到后续程序,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目前中国市场主体的确是欠成熟,总是爱好‘靠’别人。外国人的习惯是你的商标是‘羊’,我就千方百计避开‘羊’。中国人却往往是你的商标是‘羊’,那我就是‘大羊’、‘小羊’‘绵羊’……说不准会出现多少‘羊’呢?”重庆工商局商标处处长齐琦说,照现今的信用状况,国内名牌、世界名牌,他都敢拿来注册。取消相对审查可能出现近似商标泛滥、侵权爆涨,后续问题巨大。 显然,无论是出于对“保姆”的依赖性,还是对现阶段社会诚信的信心不足,反对方总觉得现阶段还离不开政府这个“保姆”。 但是,建议取消“相对审查”制度的一方认为,虽然异议量和商标权冲突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大幅度增加,但可以通过商标法宣传,引导社会尊重他人商标权的意识。要求商标申请人作好申请前的检索,避免与他人权利的冲突,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规定将所有的申请信息都及时在网上公布,使商标审查成为公众参与、公众监督的程序。总之,随着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网络技术的支撑,信息公开化程度的提高,对审查制度进行重大改变的时机已经成熟。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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