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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修订:立案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诉权            【字体:
民事诉讼法修订:立案登记制度保护当事人诉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5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目前,该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酝酿之中。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目前进行了第四稿论证。此次修改建议稿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是明确提出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主张,改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

 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在山东省德州市进行了第四稿论证。

 此次修改建议稿在原有《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明确规定进一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凡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立案登记而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增加了“证据编”明确举证责任;增加了第三审法律审查程序;设立了公益诉讼、小额诉讼、人事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等特殊诉讼程序等,对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增改。

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于1991年,至今已经走过15个春秋。现在回过头来看,民事诉讼法的制定还是深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明显地带有那个时代的痕迹和烙印。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全面确定和发展,以及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渐深入,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已开始逐渐展现在我们面前。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修订已成为我们今天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 江伟教授介绍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新情况不断涌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已经严重滞后。为了适应新情况,大量司法解释颁行,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已经成了纸上的法律。因此,该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法院不能拒收起诉状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审查制度,只有经法院的实质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才予以立案受理。这样,不少当事人在起诉到法院后,都因为不符合条件,无法“跨进法院的门”,从而加剧了起诉难。“建立立案登记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让群众‘告状有门’。民事诉权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权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为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行使,我们设计了立案登记制度。”

 《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四)》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审查就应立案登记。法院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

 江伟教授举例说,目前,在某些基层法院,存在“抽屉案”现象,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后,并不给当事人书面的证明,而是将起诉状放起来,等想办这个案件时,才走立案程序。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立案往往相隔很长一段时间,不能达到快速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诉权的司法效果。更有少数法院明确对立案范围进行限定,如某高级法院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为此,造成部分老百姓申诉无门,纠纷长期存在的现象。

 作为论证会上争议较大的立案登记制度,反对者的意见是,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无法杜绝恶意诉讼,将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并非所有起诉到法院的纠纷都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如果法院“来者不拒”,将给法院带来巨大压力。

 针对这样的说法,江教授说:“恶意诉讼现象确实存在,但经过我们的调查研究,恶意诉讼属于诉讼中很小的一部分,立案登记制度并不会导致恶意诉讼的大量增加。解决纠纷是法院的职责,法院不能把当事人拒之门外。另外,如果起诉不符合法院的主管范围,可以驳回起诉,但这至少能让当事人进入司法审判的大门,而不是直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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