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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未超过保险限额的侵权人的责任承担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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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承担。根据此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般都将机动车方和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查明原告的损失数额在保险限额内,便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但对于作为被告的机动车方的责任问题,各地人民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的处理却存在不同的表述,有的表述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的在判决主文中根本不作表述,对此种处理方法,笔者认为前者明显错误,后者则显不妥,理由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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