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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谁替无名氏打官司(2008.09.19)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0 | ||||
[今日说法]谁替无名氏打官司(2008.09.19)
导视: 导视:警方四处打听却无法确认受害者的身份 主持人: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会有肇事司机和受害者两方,但是有的时候警方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受害者的身份很难确定,因此无法找到受害者的家属,那么在这种时候谁来替受害者打官司向肇事司机索要民事赔偿呢?我们今天的故事就从浙江湖州的一次交通事故开始。 2006年11月6日凌晨4∶00多钟,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在318国道湖州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了事故现场。 警方到达现场之后发现一个伤者紧靠隔离带边上躺着,交警队马上进行现场勘查,搜集现场遗留的物证,但是肇事车辆已经不知去向。被撞的是一名女性大概30多岁,身高1.5米左右,由于伤势过重民警赶到的时候她已经死亡。不过,由于死者身上没有携带相关的身份证件,警方一时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经过勘查,警方认为从车祸现场的痕迹来看死者是在马路中间的隔离带边上由西往东行走,而死者被撞的部位是在身体的右侧,因此可以推断死者行进的方向应该与肇事车是同一个方向,而肇事车发生碰撞的部位应该是车头的左侧,由于事故发生在凌晨4∶00多钟,天还没有亮,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也不多,警方在现场没有找到目击者。那么,肇事车会是一辆什么样的车?在车祸发生之后肇事车又去了哪里呢?在清理现场的时候,警方发现地上有一些零星的碎片。 警方判断这些油漆碎片和灯罩碎片很可能就是肇事车留下的,那么这些碎片会是什么样的车留下的呢?在天亮之后民警带着这些碎片走访了一些汽车修理厂。经了解,这些蓝色的油漆碎片和灯罩碎片应该是一款蓝色东风牌货车上的,警方判断肇事车辆很可能就是一辆蓝色的东风牌货车,那么肇事车辆去了哪里?警方又该从哪里着手调查呢? 在318国道,距离事故地点往东大概20公里的一个地方有一个监控摄像头,警方考虑能不能从监控录像中获得一些线索呢?于是警方调出了11月6日车祸发生的那天凌晨在事故发生前那段时间的监控录像,经过排查警方发现了一辆蓝色的东风牌货车,这辆车牌号为浙CE1955的蓝色东风牌货车就是嫌疑车辆,是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的车,车主的名字叫王均祥,于是在车祸发生后的第三天警方找到了这辆车。让警方感到奇怪的是这辆货车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过的痕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难道肇事车辆不是这辆车? 通过警方细致的观察发现这辆车有修复过的痕迹,他车上蓝颜色的油漆跟以前车厢边侧的油漆存在一种新旧程度、光泽上都有差异。这辆车的车头有修理过的痕迹,这难道是一种巧合?这辆车是什么时候修理的又是什么原因去修理的呢?于是,警方找来了车主王均祥了解情况。 王均祥说11月6日那天凌晨他开车途径318国道往江苏送货,那天他路过事发路段的时候确实碰到了东西,王均祥说那天他撞到的是一个路障,当时他感觉撞得不是很严重,于是也就没有停车,后来等天亮之后他才停车查看车损的状况。这时,他发现车门开不开还有灯的面罩撞坏了。王均祥说由于车头的灯罩坏了也掉了一些油漆,于是当天他开车回来了以后找了一个修理店修理了一下,然而对于王均祥说那天凌晨他撞的是一个路障的说法,警方通过调查并没有发现事发路段有路障,不过王均祥还是坚持说自己没有撞人。王均祥说他给自己的这辆货车上了全额保险,如果真是那天他发生了交通事故,他肯定不会逃逸,因为如果自己逃逸的话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自己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对他来说后果非常严重所以那天凌晨被撞的人肯定不是他的车撞的。 虽然王均祥一直坚持自己没有撞人但是从警方办案的角度来考量,王均祥无疑是有最大嫌疑的一个人。首先在事发当晚他曾经驾驶着货车行驶过那个路段,其次王均祥自己也承认撞到了什么东西,不过他说撞的是路障,第三王均祥的货车也掉了一个灯罩并且也刮掉了一些油漆,这和现场的一些痕迹非常地相似,但是怀疑毕竟只是怀疑,要想把这个事实确凿下来要想确认王均祥是否是肇事司机,必须从现场遗留的物品当中寻找证据。 在警方手上有现场遗留下来了的一些蓝色的油漆碎片,警方觉得只要把这些油漆碎片和王均祥货车上的油漆做一个比较,事实也就水落石出了。于是,警方把现场遗留的蓝色油漆碎片与王均祥这辆货车上的油漆还有就是死者后背被撞部位衣服上遗留下的蓝色物质,三样东西一并送到了专业检验机构进行鉴定,于此同时由于死者身上没有携带任何能够证明身份的物品,警方无法确认死者的身份,而这种的情况对这起事故的最终处理很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于是,在车祸发生之后,警方在车祸发生地的附近村庄进行调查,希望能够了解到有关死者身份的信息。 2006年12月10日,鉴定结果出来了,经过鉴定三种蓝色油漆物质属于同一辆车上的。 这份鉴定证明王均祥就是那天发生车祸的肇事司机。2006年12月22日,湖州市南浔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王均祥由于肇事后驾车逃逸对事故负主要责任,2008年1月8日王均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主持人:事情到了这儿应该可以画一个句号了,肇事司机找到了也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是这次的交通事故还没有结束,因为还有一个问题没解决,就是没有确认受害者的身份,如果受害者的身份确认不下来,找不到她的亲属,民事赔偿就无法进行,那么接下来谁来替受害者打这场官司呢? 在车祸发生之后,由于死者的身份不明,警方不仅在事发地附近了解死者的身份情况而且还通过当地的媒体刊登启事,希望有人来认领这具无名女尸,然而一直没有消息而这种情况可能会在将来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按照法律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肇事司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且还要对受害者的家属进行经济赔偿,但是在这起车祸的处理过程中,由于找不到受害者的家属,虽然并不影响对肇事司机的刑事追究,但是关于民事赔偿却无法进行,因为民事赔偿的申请人只能是受害者或受害者的家属。如果死者家属一旦找到了,如果时间过得比较久的话,(民事赔偿)再重新提起来的话也时过境迁了,赔偿很难得到保障。 考虑到如果不及时对民事赔偿进行处理很可能会带来隐患,于是警方就谁来替受害者家属维权这个问题同当地的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沟通。最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浔区民政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由民政局为该无名死者提供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随后南浔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8年7月2日在法院的调解下,肇事司机王均祥赔偿受害者家属26万余元,这笔赔偿款将由南浔区民政局代为保管。目前,警方依然在寻找着死者的家属而这笔赔偿款也将一直存放在民政局的慈善基金账户中,直到找到死者家属由死者家属来领取。 主持人:最后由民政局出面,作为原告替无名死者家属起诉了肇事司机,并且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而这些年由民政局出面来替一些受害人打官司的事情也时有发生,我们的节目也曾经做过相关报道,我们来看一下以往案件的简单链接。 2006年11月22日,在杭州市滨江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名男子被撞成重伤,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而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警方一直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也没有能够找到他的家属,这就碰到了跟刚才的案件一样的问题,谁来替受害人起诉肇事司机申请民事赔偿。最后也是由当地的民政局出面替受害人的家属起诉肇事司机并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主持人:这几起案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无法确认受害者的身份,因此找不到受害者的家属,最终是由民政局作为原告替受害者维护权益,那么从法律的角度上,我们到底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这样的行为?接下来请导播帮我们来接通一下中国人民大学的汤维建教授。 汤维建: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能够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在本案当中受害者已经死亡,她的家属也寻找不到,那么现在要提起诉讼的话也不能提起诉讼,但是我个人认为,根据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民政局作为当事人应该来说是可以的,如果说在这一类的案件当中,尤其像交通肇事这样的一些案件当中,如果没有当事人来提起诉讼的话,最后的结果会放纵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民事制裁的目的就达不到。 主持人:还有一个问题,假设这个死者或者受害者的家属迟迟不出现,这笔钱最后怎么处理? 汤维建:目前来说只能说它(民政局)还是暂时保管这笔钱,它可以发布公告然后来招领,寻找有关的家属,如果说是受害人(的家属)存在的话,那么给受害人(的家属)。如果受害人(的家属)不存在,那么就应该转换为公益性的资金或者应该上交国库。 主持人: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工具,在今天的几个案件当中,我们都看到了民政局替无名的受害者打官司,这一点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考虑,这不失是一种积极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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