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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说法]许霆案全纪录(2008.09.28)           ★★★ 【字体:
[今日说法]许霆案全纪录(2008.09.28)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0

[今日说法]许霆案全纪录(2008.09.28)

导视:
这是台神奇的自动取款机
卡里只有170 竟然可以取走17万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社会各界引发争论
案件最后得以改判
就说取1000(元)
银行只扣你1块钱

 

   主持人:今天要讲到的这个案子大家都很熟悉了,从这个案子发案开始就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广泛关注,喧嚣了很长时间现在终于有了结果,许霆案简单地给大家介绍一下,许霆普普通通的一个打工者,在广州打工20出头,有一天他先后两次到一台自动取款机取了170多次一共取走了17万多(元),随后针对他取款行为的性质认定引起了法学界的讨论,来看一下许霆案的前后经过。

2008年1月,记者到广州采访这一案件时许霆被关押在看守所里无法接受采访,我们从他的辩护律师吴义春那里了解到一些情况。事情发生就是前年的4月21日晚上21:56,许霆跟同事下班准备回宿舍,他走到天桥边想去取点钱。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许霆说我用自己的商业银行卡插进提款机取钱,我原本想取款100元,不知怎么的多按了一个零就变成了提取1000元,谁知那提款机就吐出了1000元。许霆当时就觉得很奇怪,他卡拿出来又查询,查询后他就发现钱没少。从22:00开始到23:00左右的时候,他总共取了60来次,取了6万来块钱,在取钱的过程中他那个同事久等不来也过来询问。

他的同事郭安山在讯问笔录中说:我叫了一声许霆,他回头望着我愣(楞)了一下,我看见他脸上很多汗珠,很激动的样子,他取出柜员机里的一叠钱,就叫我回去,回到屋子他就关好门,站在床边掀开衣服,从他身上掉下一叠一叠的钱,然后他就在数钱大概有四五万吧。到了半夜0:30,两个人又去了,前面一次跟后面一次总共加起来(取款)170多次。

许霆在广州市某单位做保安工作,第二天是周六,许霆照常上班了,第三天是周日,许霆本该休息但是他又来上班了,直到周一许霆见银行始终没什么动静于是就不辞而别,坐上了开往山西老家的长途汽车,许霆并不知道就在这天上午,银行已经发现那台ATM机出现了异常交易。

   银行称在4月24日进行例行的扎账、冲摊的时候发现4月21日晚上21:00多的交易有多取款项的嫌疑,资产出现流失。在银行向警方出示的情况报告中记者看到,经查看流水日志发现许霆取款的那台机器,在1000元以下取款交易正常,但对取款超过1000元的ATM机则按1元计,也就是说输入取款1000元机器也就吐钞1000元但卡上实际扣账为1元。机器一共发生过186次异常交易,短款19.6万多元,其中取款次数最多、涉嫌金额最大的是一张工资卡,持卡人叫许霆,银行很快找到了许霆的工作单位,但是许霆和他的同事郭安山都不辞而别了。据许霆交代他拿出了10万元投资网吧,但可惜的是,投资网吧没赚到钱,后来生意做不下去了,许霆应聘去一家公司跑业务,一年以后,2007年5月22日在跑业务的途中,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2007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正式对许霆进行刑事拘留。4个月后,广州市人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许霆犯有盗窃罪。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主持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是判无期,判了无期之后,某种程度上好像叫引起轩然大波,大家的议论声特别多,但是有法学的学者尤其是刑法学者就说‘你只要是认定他的行为是盗窃就必然判无期徒刑’,我们现在来分析这句话,只要是认定盗窃就必然判无期,必然在哪里?

嘉宾:这是法定的,因为根据《刑法》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许霆案他一定性定的盗窃,第二他数额特别巨大,第三就是说他盗窃这个自动柜员机的钱,这个按照司法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指的是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也就是说法官正常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他只能在无期徒刑以上判罚,用我们行家的话说就是它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低刑是无期徒刑。

主持人:这样的声音我也从法学者那儿听到过,法学者说是自动柜员机的错误成为了让许霆一步一步去取钱犯罪的诱因,这个诱因您从法律上怎么理解?

嘉宾:当然了人的本性是贪利的,那么看到这样的既然自己卡里没有这些钱,竟然能够机器里面吐出真金白银来,当然是有很大的诱惑力了,这个是人之常情多少有一点可理解的因素。但是一定要注意,法律就是维护规范、规则的,我们这个社会大家所以能够和平共处,大家和谐共处实际上大家都遵循着一个规则就是不要侵犯别人的东西,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大家在物质的问题上才能达成一致才能够和谐共处。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的观念,不能不劳而获,这是我们这个基本的观念。所以他这种情况显而易见,那个是银行的钱他没有权利去取它,别人的东西不要碰他违背了这个基本的信条。因为我们每个人走在街上,我们每个人兜里都有钱,如果是这样仅仅因为露出来被人看见了之后对他产生了吸引力,然后他就会对你侵犯把你的东西拿走,这是不可以接受的,我们这个社会就会混乱。

    主持人:在许霆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之后,我们听到了太多的声音,这些声音有的来自法律界有的来自纯粹的学术界还有很多来自于民间,好像对许霆案的这个判决结果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外一个极端,因为一方面一审判处了他无期,另外一方面我们开始听到有人说许霆的行为根本就不应该构成刑事犯罪,应该纯粹以民事关系的角度来理解这个事情,而随后许霆和他的父亲也提出了上诉。

就在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当天,许霆的父亲从山西老家匆忙赶到了广州。老人说判得这么严重还是《刑法》中最厉害的两条,给一个孩子定那两条,自己越想越想不开。

判决书中这样说,法院认为被告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郭安山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是许霆和他的家人都不能接受这个判决。父亲认为,儿子许霆是拿着自己实名制的工资卡到有监控系统的取款机取钱并且是在取款机程序默认的情况下取走钱的,ATM机就在马路边上众目睽睽之下,这怎么能算是秘密窃取呢?

但是银行说连续取171次这个行为是属于恶意取款行为是导致许霆(被判无期)的一个直接的原因。众所周知,按照银行规定取款机每天最高取款额度限定为两万元,那么许霆取款的这部机器为什么能源源不断地吐出17万多块钱呢?银行说,ATM机是大家合作的产物,跟开发商跟广电运通公司进行合作,双方明确一个相关职责,比如日常维护包括加钞属于银行负责。那么有关的软件、其它方面售后服务这个方面职责就属于广电运通公司。而出事儿的这个ATM机据银行了解的情况,是它进行日常维护过程中广电运通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操作失误而引发这个事件。

这就是出了问题的取款机,它就立在广电运通公司的大门口,遗憾的是那天下午广电运通公司在给机器做完日常维护之后,他们和银行都没有及时发现取款机出现了异常,而就在几小时之后这个秘密却被许霆意外地发现了。那么ATM机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究竟是不是广电运通公司工作失误导致的呢?记者来到广电运通公司了解情况。

几经沟通广电运通公司还是不愿意面对我们的镜头,记者只能通过电话和公司公关部的詹部长取得了联系。詹部长说作为这个事件的当事者,他们生产的机器出了那么大的岔子,其实专家都知道这个确实是从技术层面来说几分钟就可以解决的问题,确实是个意外,而且是好几个意外偶合在一起,觉得是很遗憾的事情。整个事件的确可以用好几个意外来描述,首先,银行的ATM机在升级维护时意外地出错;几个小时后,许霆在这部机器上取钱他意外地多按了一个零,竟然意外地发现这部ATM机能超额取款;还有一个意外就是事发时正好是周末,银行休息,没有及时发现这台ATM机出现异常交易。

在被判无期徒刑后,许霆上诉。今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但改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许霆再次上诉。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8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主持人:许霆案算是尘埃落定,5年有期徒刑这样的一个判决结果,您能怎么帮我们理解一下?

嘉宾:这个案件是这样,从定性上来讲,大家觉得应该是构成盗窃罪行家一般没有什么争议的,只是量刑上讲的话。因为这个法律规定的比较硬性,也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种情况和当初想象的立法者想象那种盗窃金融机构,一般讲的是以银行或者什么大额的钱款为目标也就是立法者可能想象的,当时是那种穿墙凿壁的那种去盗窃金融机构主要是这种类型的所以规定得比较重。而像他这种情况确实,从主观上来讲的话,他也不是刻意去作奸犯科到那儿去作案的,是偶然的机会发现它出错了然后觉得机不可失,那么他再加上本身贪欲作祟所以说他就反复地取款,这也确实有他人性弱点的一面。另外也有机器偶然性的一面,另外他和我们说的大家惯常理解的,老百姓理解的那种偷确实有一定距离,确实对个人来说,他突破这个道德和法律的障碍就更容易一点。按照普通情况判处无期徒刑确实量刑上是过重了,而且法律是考虑到这一点的所以它有一个灵活机制,如果罪犯不具备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当然法院的法官就没有权力给他减轻处罚,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也就是对许霆来说在无期徒刑以上,判罚还嫌过重的有特殊情况怎么办?报最高法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但是也有一个非常严苛的条件,就是要报最高院核准,嗯这个程序是非常严格,报最高院核准而且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那么什么特殊情况当然一般来说法律最讲究,它的精髓是公平,法律本于人情,你不能背离公平,不能背离人情过大,因此这种情况下,觉得他在无期徒刑之上判罚确实感觉到显失公允有点过重了,而且法律也设定了这样一个灵活的机制,允许通过最高法院的核准给他减轻处罚。另外还有一个机制,即使他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如果经过特殊的程序、按照案件的特殊情况、经过特殊的程序报最高法核准还是可以减轻处罚。法律已经把这个东西考虑到了所以原则性和灵活性都考虑到了。

    主持人:许霆案到现在从案件的角度算是尘埃落定了,但是它给我们带来的很多问题还没有结束,刚才阮老师讲到的是法律意义上的问题,在社会学意义上、人性的意义上是不是很多问题我们还没有得出答案呢?比如说案发之后我们听到了那么多争论的声音,以至于声音大到了我们都不知道谁对谁错了,现在过了一段时间大家都冷静了,我们好像得出了一个统一的口径,然后我们会发现原来我们得出来的这个道理那么简单叫做别人的东西不能拿,但是仔细想一想是不是从小我们的父辈,我们的老师都在告诉我们这个简单的道理,为什么在我们面对这个案子的时候这么简单的事情我们还会对它发生疑问呢?也许这是许霆案在风平浪静之后给我们每一个人带来的最值得思考的问题。感谢您收看今天的节目,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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